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另外提醒您,依公司法第19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故在未設立公司前,不得以公司名義籌資與融資。至於找股東出資或認股籌設公司,是由幾位股東或發起人集資設立公司,在尚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前,仍非公司之行為,只能類推是出資合夥關係。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籌資是公司要股東繳入多少之資本額概念,融資是要舉借多少借款之概念。要設立一家公司時,須投入資本額公司方能設立,當公司設立後因營業規模之擴大或因其他因素須舉借借款來週轉。
當股東將資金投入公司作為資本後不得將該資金返還股東,如有此情形將會受到刑罰之處罰,相關規定請詳下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