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專利權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企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要件,屬於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依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第5條規定,無形資產之原始認列,應以成本衡量;所以,如果從外部購買而來,以購買價格入帳;如果是公司自行研發由內部而產生的,必須要該專利已達發展階段且同時符合1.完成該無形資產之技術可行性已達成,使該無形資產將可供使用或出售。2.意圖完成該無形資產,並加以使用或出售。3.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4.無形資產將很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例如,企業能證明無形資產之產出或無形資產本身已有明確市場。若該無形資產係供內部使用,企業能證明該資產之有用性。5.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專案計畫。6.歸屬於無形資產發展階段之支出能可靠衡量等要件時,始能列為無形資產之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無形資產依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主要包括(1)商譽:合併取得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及(2)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同時具可辨認性、可被商業控制及具未來經濟效益之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電腦軟體等;2.「專利權」未經研發到專利維護(如繳納政府每年規費及證照費等)都會被列作「研發費用」,可以透過買賣交易將「專利」列入「無形資產」,「專利」發明人一定是自然人(公司內或外),但交易給公司「專利」申請過便可以用專利有效年限攤銷專利權費用;3.因此公司經申請過「專利」應是公司「無形資產」一種,但如何評價仍須透過買賣交易才能賦予公平價格。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