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屬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2.惟「專利權」未經研發到專利維護(如繳納政府每年規費及證照費等)都會被列作「研發費用」,一般皆透過買賣交易將「專利」列入「無形資產」,「專利」發明人一定是自然人,但交易給公司「專利」申請過,才可以用專利有效年限攤銷專利權費用;3.因此需依「聘雇合約」及著作權約定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