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曾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購置之資產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比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提列折舊,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但選擇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2.因此貴會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購置之汽車支出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者,得選擇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比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提列折舊或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但選擇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者,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3.若採折舊提列方式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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