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貴公司提供商品給診所做廣告交換,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規定,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2.由於診所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應可以收據替代;3.若診所提供印有貴公司名稱之商品給病患使用並開立收據,應可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得作為廣告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