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其代購業務視為銷售貨物,若貴公司營業模式符合[民法]第565條「居間」之定義,需與國內客戶及國外朋友間有銷售契約,佐證貴公司僅媒介訂約機會,則貴公司應只要開佣金給國外;2.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條件:(1)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2)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3.貴公司營業行為若符合「居間」行為,只要開佣金給國外,應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給國內客戶,最多開立代收代付收據,應不需補申請彙開,故應無罰則裁罰可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