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目前接受「政府機關」或接受「私人機構或個人」捐贈或補助,皆依據[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2.如接受捐贈的動產如辦公設備,其會計分錄為Dr.辦公設備,Cr.遞延(政府)補助利益,Dr.折舊費用,Cr.累計折舊-辦公設備,Dr.遞延(政府)補助利益,Cr.(政府)補助利益,在資產負債表上辦公設備應以遞延(政府)補助利益為評價科目,再評估需否提列折舊及折舊年限,若已完成輔助受贈義務則遞延(政府)補助利益,可轉列(政府)補助利益;3.若結算申報若未符合收支六成,則無法認列(政府)補助利益,僅有受贈辦公設備歸還或賠款(視捐贈合約),尚無補助利益結餘,應結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