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稅上認列之兌換損益以已實現者認列,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損益;2.因此2018年12月31日未兌換美金100美金(相等於780港元),而2019年記帳匯率是7.7,方法(100usd * 7.7 = 770hkd)-(100usd*7.8= 780hkd)得出匯率損益為-10hkd(損失了10hkd)確屬正確,但未實際兌換為港幣,建議應帳列未實現損益,可以記帳方式或以未實現匯率(損)益為評價科目;3.另外獨資企業,年度期間是每年的4月1日至3月31日,得依據[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申報會計基礎採用現金收付制,免除列計應收(付)、預收(付)及匯率未實現等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