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其代購業務視為銷售貨物;2.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3.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條件,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