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可先檢視公司章程是否已定有董監酬勞給予標準,如有則可可於年底決算時依所定標準認列,於次年度如數發放,如章程未規定則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時(在次年度),始得認列再予發放,如此並無估列而有實際與估計不同之情事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