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之第10條:企業對被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時,應採用「權益法」處理其對關聯企業之投資。另第13條:企業於投資日後,對被投資者損益之份額,應分別認列為損益,並調整其投資之帳面金額。另第25條:企業對關聯企業損失之份額,等於或超過其對關聯企業之權益時,應停止認列進一步損失之份額。另第26條:企業對關聯企業之權益減至零後,僅於企業已發生法定或推定義務,或已代關聯企業支付款項之範圍內,始應提列額外損失並認列負債。因此所詢問題依上述準則回答如下:(1)借:採權益法之投資200萬,貸: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200萬。(2)借: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300萬,貸:採權益法之投資300萬。(3)借: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1000萬,貸:採權益法之投資1000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