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依您的問題所述,應該是老闆以自己的房屋貸款,借款人是老闆,借出來的款項再匯給公司使用。在此情形下,銀行借款由負責人撥給公司時,公司應記貸股東往來;未來每月還款時,公司轉帳給老闆時再借記股東往來。銀行利息部分,若老闆要求公司支付,則公司支付此利息支出的對象是老闆,必須幫老闆辦扣繳申報,老闆要報個人綜所稅的利息收入,但銀行向老闆收取的利息支出個人並不能認。依此方式操作,稅負上並不利於老闆。建議與銀行重新洽談借款合約,由老闆提供房屋作為借款擔保,但"借款人必須是公司"(很重要),如此公司直接貸記:銀行借款。未來支付銀行利息時,公司也可直接入利息支出,負責人也免去增加綜所稅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你好:
會計有一個很重要企業個體原則,亦即企業與個體分開.因此當老闆把款項借予公司時,可以當成公司向負責人借款,此時可以當作股東往來,當然也可以視公司狀況與負責人訂立借款契約,並約定是否有支付之利息等相關支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