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2條規定: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賸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因此貴公司若確定不會再使用時,於要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就截角作廢保存。對於拿到5/6月份進項發票,應併入5/6月份營業稅申報(也就是7/15前申報)。供應商雖4/30開立,可能已無3/4月發票可用,才會開立5/6月發票。其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供應商上述行為依法是要先核准的,但差一天可能就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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