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補充吳文勝會計師回覆如下:1.台北市國稅局曾對營利事業因租用營業場所所發生之裝潢費用,依規定應以未攤銷費用列帳,並逐年攤銷,並且營利事業因故意或遷址營業,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他遷之證明文件,列報為當年度損失;2.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八萬元者,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3.因此貴公司裝潢費用60萬元金額超過新台幣八萬元者,應估計耐用年限,列作未攤銷費用-修繕費,逐期攤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可以,貴公司裝潢費用60萬,可以帳列未攤銷費用科目,自行估計使用年限,分年攤提。攤提時(借)各項攤提(貸)未攤銷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