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季卿
榮譽會計師
A: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第六號關於重大影響須採權益法之判斷規範如下:
第四條:企業直接或間接(如透過子公司)持有20%以上之被投
資者表決權力時,則推定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力。但能明確證明不具重大影響者外。
判斷重大影響除上述持股比例外,亦有第五條之情況判斷:
1.在被投資者之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有代表者。
2.參與政策制訂過程,包括參與股利或其他分配之決策。
3.企業與被投資者間有重大交易。
4.管理人員之互換。
5.重要技術資訊之提供。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