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補充蔡會計師回覆如下:1.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規定,「工資」是指依據[勞動基準法]之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奨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2.「薪資」是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津、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及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稅項目,不在此限;3.公司應將員工「薪資」申報勞健保單位,並適時增(刪)投(退)保員工,薪資調整並須同時申報勞健保單位,以利勞健保單位配合調整勞健保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一般而言, 薪資條所列項目有本薪,伙食津貼,獎金,職務加給,加班費計算明細,勞健保費, 員工自提退休金,職工福利金, 缺勤扣減明細, 個人特別休假及公司提撥退休金等等, 但何項目列在薪資條上, 仍須視公司實際狀況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