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勞委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4號令規定,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給與標準之工作年資計算,係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2.若依據勞委會101年9月12日勞動4字第1010132306號令規定,舊制勞基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給與標準之工作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3.依勞委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規定,「一個月平均工資」以勞工退休或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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