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您的問題還是在於將個人與商號之財務混為一談,在商號經營業務範圍內,因營業所產生之收入或財產仍應列入商號之帳上,業主個人私自動用商號之財產時,視同向商號借用資金,以關係人借款或股東往來入帳,等到年度結算後,才將商號之盈餘分配與業主,依您所自舉之例子,商號收入10000,如無其他成本費用時此10000元即為盈餘,及您所謂商號淨值為10000元。於次年分配給業主10000元,但因業主先前已先提走10000元(即向商號借用10000元),因此分配盈餘時,只沖轉先前之借款帳務即可,當分配完成時,商號之淨值則歸0,即為您所說事實都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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