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您所思考的似乎很在意個人與商號之間的法律關係,又想一切依法辦理,將個人與商號之間劃分的很仔細,但偏偏實際上自己卻是將個人與商號財務(特別是銀行資金)混在一起又不分的人,您所質疑的問題,從適用商業會計法的觀點而言,的確都是問題,但別忘了一切都是自己不按部就班去做,然後再追究這些不合法,有點自找麻煩。不過貴商號如是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參考第 82 條),所以也沒有您想像的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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