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給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的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收取的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時,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除了與Facebook有月結交易關係的法人廣告主及廣告代理商以外,於線上刷卡付款購買Facebook廣告的台灣法人廣告主及代理商都需要額外代Facebook扣繳6%的境外稅額。廣告主在刷完卡、付了廣告金之後,還是需要帶著刷卡憑證,填好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逐筆向國稅局於付款10日內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盧丕喬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購買臉書廣告應屬成本或費用支出。就題意不知您所詢問的是何種稅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