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美滿
榮譽會計師
A: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者,可適用該要點規定之各業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
舉例,假設甲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7年6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7年1至6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200,000元,換算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200,000*6=1,200.000;另107年7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3,000,000元,據此,107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4,2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甲商號為茶飲業者,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應為252,000元,只需併入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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