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另兼營營業人若於年底(11-12月)始改採用直接扣抵法者,當年度已經過期間(1-10月),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即9-10月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依前揭辦法第7條第1、2項規定辦理年度稅額調整。另因股利收入彙總於11-12月申報,當年度使用直接扣抵法未滿9個月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且於3年內不得變更;營業人於之後每期報繳營業稅時,仍應採用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並檢附「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如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葉尚明
榮譽會計師
A:兼營營業人於申報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時,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含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兼營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併入次年度最後一期依規定調整。
兼營營業人報繳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請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調整計算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