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債權(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應給付之退休金、應給付之資遣費)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另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該基金作為墊償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因此,公司經營狀況不好,員工被資遣,仍須負擔遣散費(資遣費)。所以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則可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墊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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