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 依取得賠償款的原因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來認定是否開立發票。若取得的違約金、賠償款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則需開發票。反之則不必開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據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收入,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者,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依國稅局舉例說明,租賃公司出租汽車或房屋,承租人因遲延返還而加收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物流業者(銷方)承運飲料公司(買方)之玻璃瓶裝飲品入倉存放,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飲料公司(買方)之賠償款,則非屬飲料公司(買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免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