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稅籍登記規則第三條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 填具設立登記申請書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一、新設立。
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三、因受讓而設立。
四、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五、設立分支機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主管稽徵機關於辦理稅籍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非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並應副知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相關單位。
另外,稅籍登記規則第六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除適用第七條規定(外國事業等固定營業場所應檢送文件)者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二、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
三、合夥組織者,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四 、 有限合夥組織者,其有限合夥契約書及選任代表人之普通合夥人同意書;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五、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六、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七、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
依第三條第二項辦理稅籍登記者,免檢送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但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向營業人要求提示前項第一款文件之正本。
請 貴營業人依據您的組織型態,檢附相關文件送 櫃單位管轄之稽徵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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