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關於【購買技術若無取得專利不得攤提費用】,在【會計上】此一說法並不正確。
(2)站在國家稅務稽徵的立場,對購買外國鉅額無專利的專門技術,既無專利以及法定期限的保障,又很難斷定是否為意圖逃漏的虛偽安排,為避免企業浮濫列報--而有此一不太合理的函釋。
(3)惟財政部已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准予攤折的補救規定(尚於立法院待審中)。
(4)購買取得品種權並非專利權,仍可按年攤提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