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辦公室的水電費是跟隔壁公司一人一半, 這樣,我司也可以認列費用嗎?(2019-03-21) | 姓名 | 曾 先生/小姐 | 行業別 | F大類【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 區域 | 新北市 | 問題 | 辦公室的水電費是跟隔壁公司一人一半, 這樣,我司也可以認列費用嗎?(收據是影本的,抬頭不是我司的名稱) |
回覆財會專業顧問 | |  | 回覆內容 | 您好!1.依據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規定:「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應檢具租賃契約影本備查;2.若營業人與他人共同分攤水電費,需由持有收據的營業人出具證明,營業人即可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2規定,檢具水電費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以供證明;3.因此貴公司辦公室的水電費收據是影本的,抬頭不是貴公司名稱,建議應由持有收據的營業人出具證明,貴公司即可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2規定,檢具水電費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以供證明,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 回覆時間 | 2019-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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