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財政部73/12/28台財稅第6566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以往年度未依規定提列折舊,如應提列折舊之年度非在核准免稅期間,亦未發生虧損,稽徵機關復未依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予以調整補列者,其帳載未折減餘額,得於該項資產達到規定年限之次年起,依所得稅法第55條規定,以原折舊率繼續折舊,至折足為止;2.若貴公司101年購買貨車耐用年限5年,101-106年未提折舊,若符合(1)應提列折舊之年度非在核准免稅期間,(2)亦未發生虧損,(3)稽徵機關復未依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予以調整補列者,等三項條件則可於107-112年可以開始補提,,至折足為止;3.否則建議依會計錯誤,以保留盈餘及累計折舊調整財務報表~供參感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