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A公司係將過去本身在國外經營行銷點的經銷權轉讓授權B公司,通常可以採用超額利潤法,
如果A公司過去國外經營行銷點每年可獲利15%,如當地一般獲利率如平均約10%,則可將超出的 5%利潤額作價3年或者5年--作為轉讓國外經銷權的對價。
(2)當然也可以每年度國外銷售額的一定百分比如3%或5%,作為每年度的國外經銷權利金。
(3)由A公司生產直接出貨國外客戶的部分,可依照雙方協議給予B公司一定的佣金(帳務上可視為B公司的3角貿易佣金收入)。B公司也可避免虛列進貨費用或委外代工費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