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該項開發軟體確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18號規定可認列為無形資產的項目,其取得分錄如下:
尚在發展階段時的支出為【借】:其他無形資產-發展中之無形資產 X元;【貸】:現金X元;正式完成可認列入帳時,發展中之無形資產--全數轉列為【借】: XX系統軟體(無形資產)。
(2)攤銷年限:不得超過--合約 或 法定權利期間的規定。可參考所得稅法規定--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3)攤銷分錄:【借】:各項耗竭及攤提X元;【貸】:累計攤銷-XX系統軟體X元;
(4)銷售軟體分錄:【借】:現金 X元;【貸】:銷貨收入X元;銷貨稅額X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