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建議參考IAS40投資性不動產定義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得採成本法及公允價值法;2.若採成本法則需拆分為(1)投資性不動產-土地及(2)投資性不動產-建物,再依據上述金額作帳面價值分別減少200萬及增加100萬,對方科目為其他綜合損益(減少100萬),其中不動產-建物需依折舊耐用年限及殘值,按公司折舊政策提列折舊,其他綜合損益轉其他權益再轉為保留盈餘;3.若採公允價值法則以投資性不動產-土地及建物表達,依上述金額投資性不動產-土地及建物將減少100萬,對方科目為本期損益,後續表達再依報表日公允價值作評價,公允價值金額昇降作為當期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