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14-1條】之規定,【勞保局】為保險人--有權按照…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2)就勞保局審核的立場,國稅局薪資所得資料、公司帳載薪資總額、薪資表及發放匯款紀錄--都可以做為實際薪資的佐證資料。
(3)正常情況下,公司虧損可以積欠員工薪資、但帳面上不會不申報薪資所得(應付費用);負責人墊繳2員工勞健保費用--透過股東往來也可以證實。如果沒有任何支付紀錄、也沒有會計帳面紀錄,在法律上就沒有足夠的證據資料--很難據以撤銷勞保局的裁罰。
(4)來函提供的說明有其合理性--可提供盡量爭取,但缺乏會計帳載及支付紀錄佐證,只能看勞保局承辦人員能否接受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