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在大陸設廠(非分公司)再由大陸進口至台灣銷售,表示進口至台銷售--為常態,又有銀行外匯支付證明的問題,【進口報單賣方與實際賣方不相符】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來查核證明上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2)應該特別提醒大陸出貨公司不能便宜行事,應主動要求配合的快遞公司於進口申報時--特別據實註明原賣方。(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快遞業者得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