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至少保存10年;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商業會計法第38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2)上述帳表及會計憑證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電子方式儲存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上述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及原始憑證得予銷毀。
(3)主管機關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帳簿,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4)會計及ERP系統是保存及複製會計帳表、憑證--最重要的基礎資料,且帳表、憑證均應用同一資料庫。因此,舊的會計系統比照上述規定--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