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 貴公司進貨的樹苗或樟芝:如係【仍且具生命之植物】且係用於生產【菇、菌】等農業產品之生產或供給之用(樹苗本身出售之可能性甚低)。
★ 則應於2019年1月1日開始之年度財務報告中,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公報之會計處理準則。
2. 在第1項條件下:(1)在樹苗能用於正式生產前之必要栽培活動處理應比照自建資產之規定處理--將栽培成本資本化。(2)用可正式生產時起依【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規定提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