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有專利或技術之人可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但不可為有限公司股東:
一、依經濟部九九、一二、一五經商字第0九九00一八0九一0號函規定,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技術入股,有限公司僅能以現金或以公司所需之財產出資。公司法就技術股之出資比例並無限制,但依公司法第156條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故此技術可以抵充之資金應為多少,應先經過鑑價公司鑑價後,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方能決定該技術股所佔公司之股份為何。
二、次依經濟部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二二0八四0號函規定,公司股東以技術出資抵繳股款,如技術無法分割成多筆而分開估價時,整體技術得分次發行。技術出資第一次發行時,出資標的、技術出資人及技術出資整體價值均已衡量確定,公司並同時取得技術之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自不得嗣後調整各技術人員名單或出資比例辦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