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1.營業稅部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故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否則最低會被處以新台幣3,000元的怠報金處罰。
2.保留盈餘部分:
停業期間只是無法有銷售行為,公司若於上ㄧ年度留有保留盈餘分配,不會因為公司停業而停止分配,故仍可由股東會議決定分配與否。
3. 營所稅部分:
停業期間若有實際支付費用,例如薪資或房租,仍應按時記帳並進行扣繳申報。此外,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注意,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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