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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起步的獨資行號原則上無需會計之簽證。需經會計師簽證之情形茲依稅簽及財簽部分區分如下:
財簽部分:
ㄧ、依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
1.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表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表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而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之公司,
3.上述公司,自108年會計年度起,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
辦理本票保證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者,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三、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上市、上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稅簽部分:
ㄧ、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 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2.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營運與融資協處計畫」(110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財務顧問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可安排榮譽會計師提供1對1現場諮詢或直接到場診斷服務,竭誠為您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99,或可聯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免付費專線:0800-056-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