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9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以後,如原扣稅額與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符時,如果發現有多扣了稅款,應該把多扣的稅款退還給納稅義務人。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者,可以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果到年度結束的時候還有沒有抵繳完的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原則上應於當年度申請,但若是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退職所得之溢繳稅款可以五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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