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對營利事業列支損費限制規定之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1.利息支出、薪資支出、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折、旅費、職工福利、伙食費。
2.所得稅法第38條及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等,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屬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準者,不在此限。
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未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其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者,免予處罰。又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超限部分不得認列費用。至於以上各項目限制金額之標準,請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各相關條文,或各該相關題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53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查核準則有對每項費用,均有定義及應取得憑証的種類,可以下載來參考,每每遇到時,就去看看了解。
2、查核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51
3、稅務入口網,有事沒事常去逛逛,亦可增長知識。國稅局會發佈新聞稿,亦可參考。
4、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VIEW/384?tagCode=NEWS_ORG02,107&showCategory=&category=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