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會計觀點,貴托嬰中心在籌備期間所支付之費用或資產,均屬貴托嬰中心所發生之費用與取得之資產,應於成立開帳時認列為費用、遞延費用(具有以後年度之經濟效益)或資產。至於稅法上之規定,端視貴單位於結算申報時,稅捐主管機關查核時對事實(該費用或資產是否確為貴單位之支出)認定,如要避免此問題,應與交易對象協調於設立後再開立發票或憑證給貴單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修改前稅務法令規定,營利事業於籌備期間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均屬開辦費,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9號規定,企業創業期間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支出均屬開辦費,差異在於營利事業籌備期間非因設立所發生之必要支出。2.依目前稅務法令規定,認屬開辦費性質應依規定分年度攤提,非屬開辦費性質除取得[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資產及應以「遞延費用」認列外,應當期認列費用;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認為非屬開辦費範疇,除具有遞延性質者外,應作為年度費用。3.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但因交易相對人應給與而未給與統一發票及支付款項資料,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定為費用或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