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係屬外銷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2.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零稅率需檢附文件,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3.若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