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民法]第388條貨樣買賣規定,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2.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6條規定,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填送貨物出口報單,並檢附裝貨單或託運單、裝箱單、貨物進倉證明及依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出許可證及其他有文件。3.若貨樣已與國外客人依買賣契約收取價金,並且已約定合約數量,建議應可依報關金額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入帳為銷貨金額,若日後追加或不足合約數量再調整增(減)銷貨金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