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等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課徵營業稅。2.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課徵營業稅。3.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學校等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及文化等勞務,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若為保持完整交易紀錄,仍建議開立收取技術授權金之收據,憑以辦理申報407報表(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