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除了達到標準要繳之外,如果是一般民眾有領取包括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達最低工資的兼職所得,以及2萬元以上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收入,扣費單位須依費率1.91%,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再繳納給健保局,最遲隔年的1月31日前要將扣繳明細申報給健保署;如果單位繳納的是該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按1.91%的費率計算的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部分,就不需要申報繳費明細。
如果沒有繳納,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有的企業未提付,有可能是未達標準,所以不用給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姜和瑞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給付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第31條第1項下列各類所得:(1)獎金,(2)薪資所得,(3)執行業務收入,(4)股利所得,(5)利息所得及(6)租金收入,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2.計算公式為(1)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費率1.91%(目前扣繳費率);(2)前述(1)~(6)收入或所得總額*費率1.91%及(3)獎金超過投保金額之四倍部分*費率1.91%。3.必須依規定扣繳並於次月底前繳納,不依規定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規定處以罰鍰等裁罰。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規定,給付金額未超過2萬元及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及各類保險對象免徵收補充保險費規定之給付,亦得依該條規定免提付補充保險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