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依據營業稅法第三條,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由此判斷公司無償贈送待上架的產品,仍是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的。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發貨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帳務上待商品風險確實移轉後,認列為銷貨收入。至於通路次月才對帳,應為公司內部控管的問題,與帳務處理並沒有直接關係。會計部門依會計原則處理帳務後,後續經前端部門對帳發現任何差異,則應另行調整入帳,並且呈報上級單位,確實追踪改善問題為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