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看起來國稅局是依據營業稅法第三條,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而要求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而發票開立金額則是依據時價,而非成本,若國稅局發現公司樣品開立發票的金額過低,是可以依營業稅法第17條規定要求公司調整發票開立金額的。
但就算發票開立金額是用時價,但此筆樣品的交際費,於入帳時仍是可依成本價認列交際費的,並沒有任何規定,說發票開立金額必需與交際費入帳金額完全一致。
只是若發票開立金額與交際費入帳金額不一致,可能涉及較複雜的後續申報處理,建議仍應以這個概念出發,就實際情況請教專業會計稅務人員,避免因操作不當而產生稅務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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