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美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本次公司法修正近200條,和有限公司有關條文如下:
ㄧ、第一章總則部分
1.企業社會責任(§1Ⅱ)
2.外國公司權利能力(§4Ⅱ)
3.公司負責人(§8)
4.不實登記刑事責任(§9Ⅳ)
5.公司轉投資限制(§13)
6.公司中文名稱(§18)
7.財務報表揭露(§20)
8.定期向政府申報公司資料(§22-1)
9.配合洗錢防制-刪除無記名股票
10.公司公告方式(§28)
11.主管機關公文送達(§28-1)
12.刪除經理人住所限制(§29Ⅲ)
13.經理人消極資格(§30)
二、第三章有限公司部分
1.揭穿公司面紗原則(§99)
2.新增出資方式(§99-1)
3.章程應載明事項(§101)
4.簡化股東名簿記載 (§103)
5.刪除股單(§104、§105)
6.增資股東行使同意權以表決權為準(1)(§106)
7.減資公告及通知準用 (§107)
8.董事長、股東行使同意權 以表決權為準(2)(§108)
9.不執行業務股東權限 (§109)
10.股東年度表冊承認、股東行使同意權以表決權為準 (3)(§110)
11.股東出資轉讓股東行使同意權以表決權為準 (3)(§111)
12.增訂法定盈餘公積、資本 公積準用、刑事除罪化 (§112)
13.修章、合併及解散股東同意門檻(§113)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