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威
榮譽會計師
A:回覆分兩個部分:1.可否認列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基本上要有收據或水單,國外第三地銀行轉匯可能無原始單據,但與原始應收付金額差異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認列的,例如美金數十元都算正常。2.可否扣抵,國外銀行手續費因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無扣抵之適用;國內的話,因其為非加值型-特種營業稅,所以也無進項稅額之適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一般而言, 銀行所收取的費用都會給予證明文件, 除非有些國外匯款至台灣, 而經由國外付款銀行或轉帳銀行所收取費用,收款的往來銀行並不會針對國外所收取的費用開立收據, 因此只能經由間接證明應收款項與實際收到款項的差異是國外付款銀行所收取的手續費。另外,也要注意該金額的合理性, 是否金額過大等等因素。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