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由於採分開申報營業稅,總公司與其分支機構之各自之進項稅額不能流用,因此,如工廠進的貨,銷售時,開總公司銷項發票,除產生工廠有進項留抵稅額而總公司須繳交營業稅外,亦會發生進銷存異常情形,建議貴公司如屬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可依前述第38條第2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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